社交媒體辦公,小心失泄密
當前,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不僅走進了千家萬戶,也進入了機關單位,成為日常辦公的“利器”。然而,對保密工作而言,這一“利器”卻是一柄“雙刃劍”,已成為失泄密案件的“高發地”。
典型案例
案例1
工作群交辦涉密工作
泄密只在頃刻間
2020年5月,某縣教體局從機要渠道收到省委有關專項工作組下發的1份秘密級文件后,該局局長批示傳達至各學校落實,辦公室借調人員胡某為盡快落實文件精神,將文件全文拍照并發布至各學校校長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長張某未經查看即將文件照片轉發至該校教師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員多次轉發,迅速在數十個微信群傳播,造成泄密。案件發生后,胡某、張某均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案例2
“點對點”傳遞涉密文件
盲目輕信釀苦果
2019年3月,某縣公安局輔警武某被選入該縣某熱點案件專案組協助工作,興奮之余,在微信聊天時向好友程某稱其掌握該案實際情況。在程某的再三打聽下,武某將該案件匯報材料的主要內容拍照后發給程某,并囑咐程某切勿外傳。程某收到后,為顯示自己有公安機關“人脈”,又轉發給朋友肖某,同樣囑咐肖某勿傳給他人。但案件當事人系肖某親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機關辦案情況。案件發生后,武某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3
“朋友圈”發布文件首頁
炫耀身份惹禍端
2019年7月,某市直屬機關新任干部蔣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參加有關會議并領取1份秘密級文件。為炫耀公務員身份,蔣某將該文件首頁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10分鐘后,蔣某的領導孫某看見后立即責令其清除照片,但為時已晚,蔣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該照片并將其發布到個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發生后,蔣某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案例4
“文件傳輸助手”導文件
為圖方便留隱患
2020年9月,保密檢查發現,某部屬單位干部馬某使用的非涉密計算機違規存儲3份機密級文件。經查,2018年10月,馬某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將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檔后,通過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導入涉案計算機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刪除了手機和計算機桌面上的文件文檔。馬某自認為“神不知鬼不覺”,但殊不知該文檔已被微信電腦客戶端自動備份到文件夾中。案件發生后,馬某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特征剖析
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作為一種互聯網應用,集通信工具、傳播媒介、社交媒體、應用平臺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龐大的用戶基礎,此類泄密案的違法行為更具復合性特點,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是傳播的迅速性。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的即時通信和傳播特點使得信息資料能夠極快速地向大范圍傳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發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轉發、發布,立刻一傳十、十傳百,知悉人數短時間內呈幾何級增長。
二是過程的不可控性。在許多機關單位,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個環節,通過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傳遞文件、發送通知、溝通工作、宣傳業績已經成為家常便飯。相較于過去的互聯網網站、信息設備等,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辦公過程中的泄密風險更加難以控制。
三是隱患的長期性。任何信息資料在互聯網世界經過,都“雁過留痕”,即便作出清理,技術優勢者仍能將其恢復。同時,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的自動存儲和備份功能,為涉密文件信息資料的傳輸又留下了一道“痕跡”、增加了一分隱患。
四是主觀的“錯覺感”。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開放性”特點,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相關責任人員主觀上或多或少對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抱有錯誤的“安全感”,對互聯網的開放性沒有正確認知,在“安全錯覺”下導致泄密案件發生。
應對之策
面對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為保密管理帶來的新挑戰,要“以不變應萬變”,強化措施、綜合施策,從而有效防范風險、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一,在“人”上下功夫。機關單位應下大力氣加強保密宣傳培訓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員覆蓋。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經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講解互聯網泄密案件特點、危害和后果,營造濃厚的保密氛圍。
第二,在“制”上做文章。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規范,明確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體要求;要認清智能手機的泄密風險所在,建立手機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機遠離保密要害部位、涉密會場、涉密文件,堅決杜絕手機錄音、錄像、拍照等成為泄密事件的“導火索”。
第三,在“查”上見真章。要認真開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評工作,將工作群管理情況納入重點檢查內容,排查風險隱患;要嚴格查處即時通信類社交媒體保密違法案件,依紀依法對責任人員嚴肅追責問責并通報,真正使涉密工作成為網絡辦公不可觸及的絕對“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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